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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物處理

取消報失


如何辦理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必須遞交文件/提供資料

  1. 取消報失證件
    1. 遞交《身份資料聲明書》(格式mod.DGR M125);
    2. 出示尋回之失證;
    3. 提供尋回日期、時間及地點;
    4. 出示報失時獲發之《報案證明》。
  2. 取消報失財物
    1. 出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2. 遞交《身份資料聲明書》(格式mod.DGR M125);
    3. 出示尋回之財物;
    4. 提供尋回日期、時間及地點;
    5. 出示報失時獲發之《報案證明》。
  3. 取消報失車輛
    1. 出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駕駛執照;
    2. 填寫身份資料聲明書(格式mod.DGR M124,由治安警察局提供);
    3. 出示車輛識別文件(登記摺)、車輛所有權登記憑證(車契)及車輛保險;
    4. 提供尋回日期、時間及地點;
    5. 出示報失時獲發之《汽車報失表格回執》。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接待單位:

  1. 澳門警務廳 – 南灣警司處
  2. 澳門警務廳 – 南灣警司處分站/旅遊警察服務中心
  3. 澳門警務廳 – 北區警司處
  4. 澳門警務廳 – 北區警司處分站
  5. 澳門警務廳 – 東區警司處
  6. 澳門警務廳 – 東區警司處分站
  7. 澳門警務廳 – 新口岸警司處
  8. 澳門警務廳 – 新口岸警司處分站
  9. 海島警務廳 – 機場警務處
  10. 海島警務廳 – 氹仔警司處
  11. 海島警務廳 – 路環警司處
  12. 海島警務廳 – 路環警司處分站
  13. 海島警務廳 – 路環警司處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分站
  14. 海島警務廳 – 路環警司處橫琴口岸澳門口岸區警務接待處

辦公資訊:請點擊詳情


費用

全免


備註/服務須知

  1. 如取消報失者為未成年人(即未滿十八歲)、禁治產人或準禁治產人,則可由父母其中一方或監護人陪同辦理取消報失手續;
  2. 如自行尋回有關失證,須帶同失證前往就近警司處辦理取消報失手續,以解除有關證件處於「失證」之狀態,否則將有可能影響持證人使用該證之合法狀態(例:離境時可能會被攔截);
  3. 如自行尋回有關失車,應避免接觸車輛任何部分並儘快通知本局,以便本局作必要之跟進調查及解除有關車輛處於「失車」之狀態,否則將有可能影響該車輛行駛之合法狀態(例:行駛時可能會被攔截);
  4. 如需取得有關表格及資料,請於「相關文件」欄目內查找及下載,或親臨相關辦理地點索取。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3-06-21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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