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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失失蹤人士

取消


如何辦理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必須遞交文件/提供資料

  1. 報失人士及失蹤人士出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2. 報失人士及失蹤人士填寫身份資料聲明書(格式mod.DGR M124,由治安警察局提供);
  3. 提供尋回失蹤人士日期、時間及地點。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接待單位:

  1. 澳門警務廳 – 南灣警司處
  2. 澳門警務廳 – 南灣警司處分站/旅遊警察服務中心
  3. 澳門警務廳 – 北區警司處
  4. 澳門警務廳 – 北區警司處分站
  5. 澳門警務廳 – 東區警司處
  6. 澳門警務廳 – 東區警司處分站
  7. 澳門警務廳 – 東區警司處港珠澳大橋報案室
  8. 澳門警務廳 – 新口岸警司處
  9. 澳門警務廳 – 新口岸警司處分站
  10. 海島警務廳 – 機場警務處
  11. 海島警務廳 – 氹仔警司處
  12. 海島警務廳 – 路環警司處
  13. 海島警務廳 – 路環警司處分站
  14. 海島警務廳 – 路環警司處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分站
  15. 海島警務廳 – 路環警司處橫琴口岸澳門口岸區警務接待處

辦公資訊:請點擊詳情


費用

全免


備註/服務須知

  1. 當自行尋回失蹤人士,應立即帶同失蹤人士前往就近警司處辦理取消報失(銷案)手續,以解除有關人士處於「失蹤」之狀態,否則將有可能影響該名人士之出行(例:可能會被攔截);
  2. 取得有關表格及資料,請親臨相關辦理地點索取。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3-06-29 17:20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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