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警方偵破一宗涉嫌以投資為名進行詐騙的案件,拘捕兩名涉案人,案中被害人超過三十人,兩名涉案人被移送檢察院偵辦。
案情顯示,兩名嫌犯涉嫌夥同其他在逃人士向多名被害人進行投資宣傳,聲稱可在某公司投資即能在短期內獲取高額回報或成為原始股東,為此,多名被害人信以為真並向嫌犯所指公司投入資金,涉及金額合共超過澳門幣四千萬元;然而,當投資合同期限屆滿時,多名被害人未能取回本金、應得利潤或未能成為相關公司股東,因此,相關被害人懷疑被騙並向警方報案。
經初步偵查,上述兩名嫌犯分別涉嫌觸犯《刑法典》第211條第1款及同一條文第4款a)項規定及處罰的“詐騙罪”和“相當巨額詐騙罪”,倘罪名成立,可被判處至十年徒刑。
考慮案件的犯罪性質、作案方式及罪過的嚴重程度,經承辦檢察官建議,刑事起訴法庭法官目前對兩名嫌犯分別採用提供擔保金、定期報到及禁止離境等強制措施。
依照《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檢察院將繼續對案件進行相應的刑事偵查措施。
近年以高額回報等利誘進行詐騙的案件屢見不鮮,為此,檢察院提請市民大眾保持警覺,在進行投資活動前,應向金融管理部門核實相關實體的資格,並冷靜分析高利率的可信度。倘市民懷疑被騙,應盡快向警方或檢察院檢舉,藉以及時打擊犯罪,共同維護社會秩序及市民的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