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
為配合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的規定,同時,為整合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下稱“中心”)現有的內部規章,完善中心運作,特區政府重新制定中心的組織及運作的行政法規。
法規主要內容包括:
一、明確中心由行政法務司司長監督。
二、規定全職擔任職務且屬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主任及副主任,適用公職一般制度。主任如屬兼職方式擔任,由委任批示訂定報酬。
三、優化中心主任及教學委員會的職權,明確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及非常設成員的報酬,完善教學委員會的運作機制。
四、法務局向中心提供行政、技術及人員支援。
五、為適時向司法機關提供合適及高質的司法輔助人員,修訂第30/2004號行政法規《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在有關人員任職資格課程入學試中取消心理測驗的甄選方法。
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