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J
司法援助委員會
職能
行使第13/2012號法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及有關補充性法規所規定的職權。
主席
梁葆瑩
副主席
胡家偉
聯絡資料
組織法例
第13/2012號法律
(2012年9月1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
第1/2013號行政法規
(2013年3月18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司法援助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
職責
委員會負責行使第13/2012號法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及有關補充性法規所規定的職權,以及﹕
- 應行政長官要求,就第13/2012號法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以及補充性法規的適用發表意見;
- 就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的適用編製年度報告;
- 制定其內部規範。
組成
委員會由最多七名的單數正選成員組成,包括一名主席及一名副主席。
主席及副主席須具備法律學士學歷。 委員會成員在被公認為傑出及具相當知識及專業經驗的人士中選任。 法務局負責向委員會提供其他技術及行政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