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EM
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
職能
對是否存在醫療事故獨立進行調查和技術鑑定。
主席
彭向強
聯絡資料
組織法例
第5/2016號法律
(2016年8月29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醫療事故法律制度。
第3/2017號行政法規
(2017年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
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第1/2017號決議
(2017年3月15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關於通過《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規章》。
職權
委員會具下列職權:
- 對是否存在醫療事故進行調查和技術鑑定;
- 決定進行對編製鑑定報告屬必要的調查和檢查;
- 編製鑑定報告;
- 審議所有就診者因醫療服務提供者的作為或不作為感到受損害而提出的異議和投訴;
- 審議醫療服務提供者所提出的異議和投訴;
- 對交由其審議的事宜發表意見;
- 通過其內部規章;
- 法律或規章所賦予的其他職權。
組成
委員會由七名專業人員組成,其中五名為醫學專業人員,兩名為法律專業人員;委員會尚設有三名候補成員,其中兩名為醫學專業人員,一名為法律專業人員;成員須由在公共或私人領域擔任專業技術職務至少十年並具備適當專業操守的人士擔任。
衛生局負責向委員會提供技術、行政及後勤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