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CPS

醫療專業委員會

職能

旨在按照法律規定辦理醫療人員資格認可及登記。


主席

李展潤

聯絡資料

地址
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

電話
(853)2883 6363

傳真
(853)2883 6300

網站
https://www.cps.gov.mo

電郵
info@cps.gov.mo


組織法例

第18/2020號法律
(2020年9月14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

第10/2021號行政法規
(2021年3月22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醫療專業委員會。

第45/2021號行政法規
(2021年12月6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醫學及護理專科培訓程序施行細則。


職權

醫療專業委員會具下列職權:

  • 根據本法律規定的職業義務制定及核准醫療人員道德守則,並命令將之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下稱 “《公報》”);
  • 制定、核准並命令公佈執業的規範及技術指引;
  • 制定及核准其內部規章及資格認可考試規章,並命令將之公佈於《公報》;
  • 訂定擬實習及登記的申請人的學歷或專業資格水平要求並予以核實;
  • 組織資格認可考試;
  • 給予臨時登記及確定登記;
  • 發出資格認可證書;
  • 統籌培訓活動,包括實習期內的培訓活動;
  • 認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地方舉行的培訓活動;
  • 促進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同類機構訂立協議;
  • 提起紀律程序及委任相關預審機關;
  • 行使法律賦予的其他職權。

認定醫療人員因違反本法律規定的職業義務而導致的紀律責任,屬醫療專業委員會的專屬職權。

如有跡象顯示醫療人員違反本法律規定的職業義務,則相關醫療人員執業的實體應將有關違反事宜通知醫療專業委員會。

如醫療人員因違反本法律規定的職業義務而被提起紀律程序,醫療專業委員會應將有關事實通知該醫療人員所任職的實體。


組成

醫療專業委員會由下列公共及私人領域的醫療人員所組成,該等成員經衛生局局長建議,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公佈於《公報》的批示指定:

  • 主席一名;
  • 衛生局代表三名;
  • 開辦臨床醫學、中醫、護理學士學位及醫學專科培訓的醫療人員教育及培訓機構代表四名;
  • 十五個專業範疇的醫療人員代表各一名。

醫療專業委員會以全會及專責委員會的方式運作。

醫療專業委員會設有一名秘書長,經衛生局局長建議,由社會文化司司長委任,其須列席醫療專業委員會的全體會議,但無投票權。

主席可邀請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尤其是專業團體或學術機構的代表,以及對議題有認識及經驗的人士列席全體會議,但該等人士無投票權。

每個專責委員會由最多七名的奇數成員組成,而各成員不得擔任多於一個專責委員會的職務。

專責委員會的成員名單由醫療專業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決議訂定,須從該等成員中指定協調員及副協調員各一名。

衛生局負責向醫療專業委員會提供技術、行政及後勤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