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行政長官

行政長官

岑浩輝

辦公室主任

陳格

聯絡資料

地址
澳門南灣大馬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總部

電話
(853)2872 6886,(853)2856 5555

傳真
(853)2872 6168

網站
https://www.gce.gov.mo


相關法例

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號主席令
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2/1999號法律
(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通過《政府組織綱要法》。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職權

  1. 領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2. 負責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
  3. 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佈法律;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4. 決定政府政策,發佈行政命令;
  5. 制定行政法規並頒佈執行;
  6. 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員:各司司長、廉政專員、審計長、警察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海關主要負責人;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
  7. 委任部份立法會議員;
  8. 任免行政會委員;
  9. 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院長和法官,任免檢察官;
  10. 依照法定程序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檢察長,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檢察長的職務;
  11. 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職人員;
  12. 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
  13. 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
  14. 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
  15. 根據國家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或其所屬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
  16. 依法頒授澳門特別行政區獎章和榮譽稱號;
  17. 依法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
  18. 處理請願、申訴事項。

在行政長官範圍內運作者尚有:

  • 經濟發展委員會
  • 科技委員會
  • 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
  • 公共行政道德操守委員會
  • 公職司法援助委員會
  • 離任行政長官及離任主要官員從事私人業務申請分析委員會
  • 人才發展委員會
  • 凍結制度協調委員會
  • 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
  • 網絡安全委員會
  • 安全委員會
  • 融入國家發展工作委員會

組織架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