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
安全委員會
監督
行政長官
職能
安全委員會是行政長官在內部保安事宜上的專責諮詢及提供輔助的機關。
聯絡資料
組織法例
第9/2002號法律
(2002年12月9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保安綱要法。
─ 經第1/2017號及第26/2020號法律所修改。
第14/2017號行政法規
(2017年5月2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核准安全委員會的運作規定。
職責
作為諮詢機關的安全委員會,尤其有權限就下列事宜表達意見:
- 內部保安政策的制定;
- 軍事化部隊及治安部門的組織、運作及紀律的大綱;
- 關於軍事化部隊及治安部門的職責及權限的一般性措施的法規草案;
- 軍事化部隊及治安部門人員的培訓、專業訓練、知識及技術的更新及進修應遵循的主要指導方針;
- 採取第9/2002號法律第八條所指的特別措施的可能性,倘行政長官要求發表意見;
- 法律規定或行政長官交予其處理的其他事宜。
組成
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其常設成員包括下列實體:
- 政府各司司長,並由負責內部保安的司長出任副主席;
- 警察總局局長及海關關長;
- 治安警察局局長;
- 司法警察局局長;
- 消防局局長;
- 民航局局長;
- 海事及水務局局長。
安全委員會的非常設成員包括下列實體,由主席召集參與會議:
- 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 衛生局局長;
- 土地工務局局長;
- 地球物理氣象局局長;
- 社會工作局局長;
- 房屋局局長;
- 懲教管理局局長;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局長;
-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
- 旅遊局局長。
主席得召集其他可藉其本身專業知識或具有之特定責任而有助於分析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保安的情況,或有助於應付危機或公共災難的實體參與安全委員會。
安全委員會尚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一名代表,目的是對關於實行刑事訴訟、維護合法性及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的問題作出跟進。
安全委員會秘書由警察總局局長指派的助理擔任。
警察總局負責向安全委員會提供技術、行政及後勤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