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P
樓宇維修基金
監督
運輸工務司
職能
對有助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樓宇安全及環境衛生的保養及維修工程提供資助。
性質
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的公法人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任利凌
聯絡資料
組織法例
第4/2007號行政法規
(2007年3月5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設立樓宇維修基金。
第256/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2008年9月16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核准《樓宇管理資助計劃規章》。
第18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2021年11月29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核准《樓宇維修資助及無息貸款計劃規章》。
第18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2021年11月29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核准《樓宇共同部分檢測資助計劃規章》。
第18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2021年11月29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樓宇管理資助計劃規章》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
第18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2021年11月29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低層樓宇共同設施維修臨時資助計劃規章》第一條至第三條、第五條至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
第49/2022號行政法規
(2022年11月14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第4/2007號行政法規《樓宇維修基金》。
職責
“樓宇維修基金” 的宗旨是對有助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樓宇安全及環境衛生的保養及維修工程提供資助。
基金運作
“樓宇維修基金” 由一行政管理委員會管理。
行政管理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及兩名委員組成,其中一名委員為財政局的代表,各成員均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委任。
正選成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上款所指批示委任的候補成員代任。
房屋局局長在其屬下的公務人員或服務人員中指定行政管理委員會秘書及有關代任人;秘書須列席會議,但無投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