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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
監督
行政長官
職能
澳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活動的外部獨立監察機關,在促進和維護合法性原則、尊重市民的基本權利方面,遵循絕對無私、實質公正和客觀的標準。
主席
歐安利
聯絡資料
組織法例
第16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2019年10月14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重新規範由第1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設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
職責
- 監察保安部隊及部門人員遵守紀律的情況,特別是針對人員的職業操守、違反合法性原則、侵犯人權及違反職務義務的行為;
- 監察保安部隊及部門接待公眾的運作模式;
- 就損害市民對有關人員所屬部門的普遍信任及有損部門公眾形象的個人行為作出監察;
- 對拘留地點及執行剝奪人身自由措施的場所進行監察;
- 就糾正人員行為以合乎個人禮儀規範,以及就部隊及部門的紀律和運作事宜從整體上提出建議。
組成
紀監會由十一名成員組成,成員在被認為具功績的人士中揀選,透過行政長官批示委任,並委任其中一人擔任主席。
紀監會設秘書處提供運作所需的行政輔助;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
紀監會由兩名顧問輔助。
秘書長及顧問均由行政長官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