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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SE

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

監督

行政長官


職能

協助行政長官就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進行決策並負責執行統籌工作的機關。


聯絡資料

地址
澳門兵營斜巷

電話
(853)8799 7511

傳真
(853)2871 5008


組織法例

第22/2018號行政法規
(2018年9月3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

第47/2021號行政法規
(2021年12月13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第22/2018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


職責

  • 統籌、協調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及發展利益的工作,並研究落實有關部署以及行政長官的相關指示及要求;
  • 分析研判澳門特別行政區涉及國家安全及社會穩定的形勢,規劃有關工作並提出意見及建議;
  • 協助制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
  • 統籌推進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國家安全有關的法律制度建設;
  • 統籌處理澳門特別行政區涉及國家安全事務的其他事宜。

組成

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其委員包括:

  • 行政法務司司長;
  • 保安司司長,並由其擔任副主席;
  • 警察總局局長;
  • 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
  •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
  • 法務局局長;
  • 司法警察局局長;
  • 行政長官辦公室一名顧問;
  •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一名顧問。

委員會秘書由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擔任;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主席指定的委員代任。

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為委員會內部附屬的常設執行及輔助部門。

辦公室設主任及副主任,分別由保安司司長及司法警察局局長當然兼任。

中央人民政府在委員會設立一名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監督、指導、協調、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開展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並列席委員會會議。

中央人民政府在委員會設立三名國家安全技術顧問,負責協助國家安全事務顧問開展相關工作,就第22/2018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所指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意見,並列席該辦公室會議。

委員會及辦公室實際運作所需的人員、技術、行政及財政,由司法警察局提供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