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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
職能
審計監督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及履行職務時所達到的節省程度、效率和效益。
性質
職能、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
審計長
何永安
助理審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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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長辦公室主任
沙蓮達
聯絡資料
組織法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審計署,獨立工作。審計長對行政長官負責。
第11/1999號法律
(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通過《審計署組織法》。
第12/2007號行政法規
(2007年5月28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訂定審計署的組織及運作。
第28/2010號行政命令
(2010年5月1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審計署的人員編制。
第46/2023號行政命令
(2023年6月26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審計署人員編制。
職責
- 審計署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總帳目撰寫審計報告。
- 審計署對審計對象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諸如資產、負債、損益及其帳目,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所有公帑是否均按照恰當權限發放及支付,作審計監督。
- 審計署對審計對象進行“衡工量值式”的審計監督 ,即對其在履行職務時所達到的節省程度、效率和效益進行審查。
- 除其經費全由公帑支付的實體外,下列實體亦為審計對象:
1) 每年過半數收入來自政府者;
2) 每年不足半數收入來自政府,但書面同意成為審計對象者。 -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為公眾利益得以書面授權審計長向任何被特許人進行審計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