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N
登記暨公證委員會
監督
行政法務司
職能
負責協助法務局局長行使對登記及公證機關、私人公證員的指導職能。
聯絡資料
組織法例
第59/99/M號法令
(1999年10月18日《澳門政府公報》)
核准《 民事登記法典》。
第22/2002號行政法規
(2002年10月28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核准登記及公證機關的組織架構。
第26/2015號行政法規
(2015年12月3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法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4/2021號行政法規
(2021年3月1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第22/2002號行政法規《登記及公證機關的組織架構》。
職責
登記暨公證委員會對屬登記及公證機關及私人公證員職權範圍內的事宜發表意見;屬以下情況,須徵詢登記暨公證委員會的意見:
- 關於登記及公證機關組織架構及其工作人員通則以及私人公證員通則的法例所規定的情況;
- 擬向登記及公證機關、私人公證員發出任何一般性傳閱文件或命令。
登記暨公證委員會的意見,在法律規定其具約束力時或經法務局局長認可後,即具約束力。
登記暨公證委員會具有編製其內部規章的職權。
組成
- 法務局局長;
- 法務局副局長,但僅限於獲授予領導及協調登記及公證事務廳的職權者;
- 不少於五名在法務局和登記及公證機關擔任職務的登記官及公共公證員;
- 不少於三名私人公證員。
登記暨公證委員會主席由法務局局長出任;秘書由登記及公證事務廳廳長出任且須列席會議,但無投票權。
法務局負責向委員會提供技術、後勤及行政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