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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暴力罪行受害人委員會

監督

行政法務司


職能

對因暴力罪行而導致受害人受傷或死亡而經檢察院審理符合發放援助金的條件及金額進行分析,並製作意見書呈行政長官作出決定。


聯絡資料

地址
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20樓


組織法例

第6/98/M號法令
(1998年8月17日 《澳門政府公報》)
對暴力罪行受害人的保護。


職責

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的船隻或航空器內發生的暴力罪行而導致受害人受傷或死亡而向符合條件的受害人發放援助金。


組成

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指派的兩位被認為有功績的人士、律師公會指派的一名律師、法務局局長和社會工作局局長組成。

法務局指派一名公務員擔任委員會秘書職務。

法務局向委員會提供其運作所需的一切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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