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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教基金

監督

保安司


職能

對懲教管理局職責範圍內的囚犯和收容於少年感化院的青少年的社會重返工作提供財政支援,使其在學業、培訓、社會等方面均能融入。


性質

行政及財政自治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程况明

聯絡資料

地址
澳門路環竹灣馬路聖方濟各街

電話
(853)2888 1211(總機)

傳真
(853)2888 2431


組織法例

第31/2015號行政法規
(2015年12月3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懲教基金制度。


權限

行政管理委員會的職權為︰

  • 編製本身預算和管理帳目,並將之呈交監督實體審議;
  • 在法定範圍內許可構成懲教基金負擔的開支及其他資源運用;
  • 向監督實體建議不屬行政管理委員會本身職權範圍但有利於懲教基金進行適當財政管理的措施;
  • 議決所有與管理懲教基金有關且未被法律排除在行政管理委員會職權範圍外的事宜。

基金運作

懲教基金由行政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該委員會由懲教管理局局長、懲教管理局的資源及資訊管理廳廳長和行政長官指定的一名財政局代表組成,並由懲教管理局局長擔任主席。

懲教基金由懲教管理局提供技術及行政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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