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
消防局
監督
保安司
職能
在發生火災、水災、倒塌等一切危及人命或人身完整以及財產之災難時提供救助;預防火災;對緊急病人及遇難人提供救助,並參與民防及應付緊急情況。
性質
保安部隊
局長
梁毓森
副局長
林俊生
副局長
張智宏
聯絡資料
地址
澳門何鴻燊博士大馬路
電話
緊急求助電話:119,120,(853)2857 2222
查詢及投訴:(853)8989 1373,(853)8989 1374(設有電話同步錄音)
傳真
(853)2836 1128
組織法例
第24/2001號行政法規
(2001年10月22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核准消防局的組織與運作 — 廢止一月三十日第4/95/M號法令。
第9/2002號法律
(2002年12月9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保安綱要法 — 廢止十二月二十六日第76/90/M號法令及六月二十二日第26/98/M號法令。
第2/2008號法律
(2008年4月21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重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職程。
第18/2016號行政法規
(2016年7月11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第24/2001號行政法規《消防局組織與運作》。
第3/2018號行政法規
(2018年2月12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一月三十日第5/95/M號法令及第9/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組織與運作》。
第13/2021號法律
(2021年8月9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
第20/2022號行政法規
(2022年5月23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
職責
消防局一般任務範圍內的職責主要包括:
- 在危及人命與財產的一切事故中滅火及提供救助;
- 保護及維護市民,並向病人及遇難人提供緊急救護服務;
- 依法或按照上級命令,對樓宇及其他建築物以及防火設備進行查驗、測試、監察及鑑定性檢驗;
- 根據技術上之可能性及法律,監察對查驗委員會所作決定之遵守;
- 審查一切與防火安全有關之事宜,並發出意見書;
- 監察一切防火、滅火及燃料安全工作,但不影響法律賦予其他實體的職權;
- 根據所訂定之技術性特徵,認可用作防火及滅火之器材;
- 應其他機構之要求,協助調查火災或其他災難之起因,以及進行鑑定性檢驗;
- 檢查地面消防栓及室內外消防栓;
- 應公共或私人實體之要求,向其提供防火方面之輔助及有關實習;
- 根據上級指令,與保安部隊內其他部隊及部門緊密聯繫及協調;
- 遇上公共災難、水災或風災時,與其他部門及實體合作;
- 依法在公開表演場地提供援助;
- 就其管轄範圍內之事宜,接收一切投訴、檢舉、舉報及異議,並予以適當處理;
- 應其他公共實體為履行其職務而提出的要求,在得到上級批准後,與該等實體合作;
- 研究並建議必要之措施,以預防火災及減輕其後果;
- 輔助政府監察下列業務,提供諮詢及輔助:
(1)屬《澳門行業分類》第一修訂版50500細分級的機動車用燃料的零售,包括儲存;
(2)屬《澳門行業分類》第一修訂版51410細分級的固體、液體、氣體等燃料及其衍生產品的批發,包括儲存;
(3)屬《澳門行業分類》第一修訂版52398細分級的家居用燃料的零售,包括儲存;
(4)船舶燃料及其衍生產品的零售,包括儲存;
(5)透過輸油管及輸氣管道對燃料的傳輸;
(6)按照適用規章的規定,因危險性及誘發火警的程度而被列為高危的基礎化工產品、塑膠材料產品及其他產業的製造及批發,包括儲存。 - 履行法律所賦予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