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SC
社會文化司
司長
歐陽瑜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聯絡資料
組織法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2/1999號法律
(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通過《政府組織綱要法》。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第14/1999號行政法規
(2000年1月1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核准《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
職權
社會文化司司長在下列施政領域行使職權:
- 教育及青年發展;
- 文化及其產業發展;
- 體育;
- 衛生;
- 社會工作;
- 社會保障;
- 社會重返。
在社會文化司範圍內運作者:
- 教育基金
- 體育基金
- 教育委員會
- 青年事務委員會
- 文化發展諮詢委員會
- 文化遺產委員會
- 體育委員會
- 醫務委員會
- 精神衛生委員會
- 社會工作委員會
- 長者事務委員會
- 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
- 復康事務委員會
- 禁毒委員會
- 總檔案委員會
- 生命科學道德委員會
- 健康城市委員會
- 防治愛滋病委員會
- 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
- 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組織委員會
- 人才引進評審委員會
在社會文化司範圍內運作具專業自主性的功能組織:
- 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
- 醫療爭議調解中心
- 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
- 醫療專業委員會
由社會文化司司長監督者尚有﹕
- 澳門樂團有限公司
- 澳大工程研究及檢測中心有限公司
- 澳大創科有限公司
- 澳門科學館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