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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CSIDA

防治愛滋病委員會

監督

社會文化司


職能

透過不同領域的公共部門、社團及組織,策劃及推動愛滋病的預防及控制工作,以遏止愛滋病的傳播。


聯絡資料

地址
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18樓

電話
(853)8504 1573 ,(853)8504 1493

網址
http://www.ssm.gov.mo/aids

電子郵箱
aidsconsult@ssm.gov.mo


組織法例

第36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2005年11月21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成立防治愛滋病委員會。

第32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2008年12月1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第36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二十五)項。

第30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2017年9月11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將防治愛滋病委員會的存續期延長三年。

第179/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2023年11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延長經第32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30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6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設立的防治愛滋病委員會的存續期,並修改該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至第五款。

 


職責

  • 制定愛滋病預防及控制的計劃,並協調計劃的持續宣傳及實施,以及有系統地評估其成效;
  • 對該疾病的監測、相關資料的收集及整理進行監督;
  • 對本地情況進行研究;
  • 確立資訊、關注及預防的工作,並與公共部門及社團配合;
  • 促進其他公共及私人實體參與資訊、研究、預防及控制計劃。

組成

委員會的成員如下:

  • 衛生局局長,由其擔任主席;
  • 仁伯爵綜合醫院院長,當主席不在或不能視事時,由其代任主席職務;
  •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一名;
  • 社會工作局局長;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
  • 衛生局疾病預防及控制中心主任
  • 衛生局公共衛生化驗所主任;
  • 衛生局捐血中心主任;
  • 仁伯爵綜合醫院內科(愛滋病治療範疇)代表一名;
  • 衛生中心代表一名;
  • 衛生局傳染病防控處處長;
  • 警察總局代表一名;
  • 懲教管理局代表一名;
  • 澳門理工大學代表一名;
  • 澳門鏡湖醫院慈善會有關鏡湖醫院範疇代表一名;
  • 澳門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代表一名;
  • 澳門明愛代表一名;
  • 澳門中華醫學會代表一名;
  • 澳門執業西醫公會代表一名;
  • 澳門同善堂代表一名;
  •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一名;
  •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代表一名;
  • 澳門婦女聯合總會代表一名;
  • 澳門關懷愛滋協會代表一名;
  • 非政府戒毒組織代表一名;
  • 教育界代表一名;
  • 非政府青少年組織代表一名。

委員會為實踐其目的,得在其範疇內設立工作小組,編制研究報告或意見書,小組得邀請對在審議有關事宜方面公認傑出的外地實體參與。

委員會設有一名秘書長,以便為委員會提供在運作上所需的一切行政技術輔助及執行主席所責成的其他職務。秘書長經衛生局局長建議,並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批示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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