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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PD

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

監督

社會文化司


職能

制定教學人員專業準則;訂定教學人員專業發展活動時數的審核準則;訂定“卓越表現教師”榮譽的頒授細則並負責評審。


組織法例

第3/2012號法律
(2012年3月19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


職權

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的主要職權為﹕

  • 制定教學人員專業準則;
  • 訂定教學人員專業發展活動時數的審核準則;
  • 訂定“卓越表現教師”榮譽的頒授細則並負責評審;

根據第3/2012號法律,就以下事項向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供意見:

  • 首次在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登記並曾在其他國家或地區任職教學人員的起點職級,以及於法律生效前在其他國家或地區任職期間的確定;
  • 提前晉級申請;
  • 教學人員、學生或家長的聲明異議、上訴、舉報或投訴;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交予的其他事項。

組成

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 學校領導三名;
  • 依法成立的教育領域社團的代表兩名;
  • 具有公認教育功績的人士和教育領域的專家、學者兩名;
  • 按規定提供服務的教師四名;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代表兩名。

委員會設主席和副主席各一名。

委員會設秘書一名,由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指派該局人員以兼任制度擔任秘書的工作。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負責向委員會提供行政及後勤的輔助,並承擔因委員會運作而引致的財政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