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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

文化局

監督

社會文化司


職能

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文化領域所制定的整體目標。


性質

行政自治部門


局長

梁惠敏

副局長

鄭繼明

代副局長

蔡健龍

聯絡資料

地址
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電話
(853)2836 6866

傳真
(853)2836 6899

網站
http://www.icm.gov.mo

電郵
webmaster@icm.gov.mo


組織法例

第183/89/M號訓令
(1989年10月31日《澳門政府公報》)
批准歷史檔案館之規章-廢止一九八二年五月十五日第75/82/M號訓令。

第186/89/M號訓令
(1989年10月31日《澳門政府公報》)
批准中央圖書館之章程。

第40/93/M號法令
(1993年8月23日《澳門政府公報》)
訂定公開映演甄審委員會(經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日第15/78/M號法令設立,及附屬於教育暨青年局而運作),轉為在文化局內運作-廢止一九九○年六月二十日第69/GM/90號批示。

第31/98/M號法令
(1998年7月20日《澳門政府公報》)
設立附屬於文化局之澳門博物館行政管理架構。

第4/2008號行政法規
(2008年3月1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5/2010號行政法規
(2010年3月29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101/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2010年7月12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經七月五日第197/93/M號訓令修改的十月三十一日第186/89/M號訓令核准《中央圖書館章程》第十一條條文。

第20/2015號行政法規
(2015年12月14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25/2018號行政法規
(2018年10月15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市政署的組織及運作-第八十四條,修改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156/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2018年12月11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核准《澳門演藝學院內部規章》。

第41/2021號行政法規
(2021年11月29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48/2023號行政命令
(2023年6月26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文化局人員編制。


職責

文化局的職責為:

  1. 協助制定並執行文化政策,以及推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文化發展規劃;
  2. 提供具質素的公共文化服務,促進資源的合理配置及文化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3. 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文化領域及保護文化遺產的相關法規有效貫徹、落實和執行;
  4. 就文化財產及具文化價值的財產開展研究,提出建議和執行保護措施,並促進弘揚該等財產;
  5. 鼓勵尊重多元文化;
  6. 鼓勵市民,尤其兒童及青少年發揮創意思維,以及推行文化普及、藝術教育和創作;
  7. 致力扶持、培養、教育和獎勵在文化藝術範疇有傑出表現的市民,並促進其互相交流;
  8. 發展公共圖書館網絡、博物館網絡及檔案館,並制定適當政策,進行相關組織、管理,以推廣閱讀和扶持研究;
  9. 推動文學、藝術、學術研究及生活美學的發展,並促進文化領域的研究、評論、出版、普及和教育;
  10. 推動及協助舉辦文藝、城市節慶活動,增添市民生活的文化藝術色彩;
  11. 促進舉辦節慶活動和具文化及研究性質的會議、論壇、講座以及其他活動;
  12. 規劃、建議設置文化設施,並負責管理有關設施;
  13. 鼓勵市民參與文化藝術事務,促進民間文化藝術力量不斷發展;
  14. 扶助並推動發展本土文化創意產業;
  15. 收集、整理文化藝術的相關資料,開展調查研究,並藉出版書刊確保和扶持發表文學作品,尤其着重題材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作品;
  16. 依法發出攝製許可,並進行相關監察工作;
  17. 促進並發展區域性及國際性的文化交流和合作;
  18. 協助實施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屬文化藝術範疇的公約、條約、協議及議定書;
  19. 藉簽訂合作議定書或協議等方法,促進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及其他公共、私人實體在文化遺產、文化及藝術的範疇的交流和合作;
  20. 履行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責。

 

 

 

 


組織架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