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DC
文化發展基金
監督
社會文化司
職能
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文化政策,運用其資源支持發展文化及藝術領域的活動和交流、文化產業的項目,以及支持保護文化遺產的活動和項目。
性質
具有行政及財政自治權並擁有本身財產的公法人
行政委員會主席
張建洪
行政委員會委員
陳家耀
行政委員會委員
許鑫源
聯絡資料
組織法例
第40/2021號行政法規
(2021年11月29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
職責
基金的職責為支持下列活動和項目:
- 促進有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可持續發展的文化及藝術領域的活動或交流;
- 有助促進文化產業孵化、產業化或規模化的項目;
- 具有鮮明本土特色,且具發展潛力的項目;
- 推動文化創意商品的研發、設計、生產、營銷和推廣的項目;
- 有助促進知識產權登記的項目;
- 有助保護被評定的不動產及具文化價值的不動產的項目;
- 有助傳承及推廣已列入清單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活動;
- 屬其宗旨範圍內的其他活動和項目。
基金可運用其資源,獎勵在文化及藝術、文化產業領域作出被認為有價值及貢獻的個人、社團或企業。
基金可運用其資源,進行有助於發展文化及藝術和文化產業領域的項目。
基金可開展屬於履行其職責的活動,並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的同類實體進行交流和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