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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高等委員會

監督

運輸工務司


職能

參與執行道路交通規章。


主席

林衍新

聯絡資料

地址
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


組織法例

第17/93/M號法令
(1993年4月28日《澳門政府公報》)
核准道路交通規章。

第3/2007號法律
(2007年5月7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道路交通法。

第13/2008號行政法規
(2008年6月23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號法令核准的《道路交通規章》。

第7/2017號行政法規
(2017年3月13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道路交通規章》及第3/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委員會》。


職責

交通高等委會之職責為:

  • 監察對《道路交通法》及其他關於交通法例規定之準確及嚴格之遵守;
  • 解決《道路交通法》及其他關於交通法例適用時可能引起之疑問;
  • 向監督實體就其認為必須列入上述交通法及其他關於交通法例內之修改作出建議;
  • 就交通有關之任何事宜發表意見;
  • 在特別紀錄中組織駕駛員之個人紀錄,並應按規章內訂定之規定,在其內記錄駕駛員因違反交通之法律或與駕駛有關之違法行為而被科處之制裁及保安處分。

組成

交通高等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 交通事務局局長,由其擔任主席;
  • 治安警察局局長;
  • 海事及水務局局長;
  • 交通事務局交通管理廳廳長;
  • 土地工務局的一名代表;
  • 市政署的一名代表。

交通高等委員會的秘書職務,由交通事務局局長指派該局的組織及資訊處的公務員或服務人員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