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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簡化手續及民航保安委員會

監督

運輸工務局


職能

負責在空運簡化手續及民航保安範疇提出建議及意見,以協助及支援民航局局長行使其職權。


組織法例

第16/2022號行政法規
(2022年4月19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空運簡化手續及民航保安制度。


職權

  • 協調各參與訂定和執行空運簡化手續及民航保安的標準、建議及程序的機關及實體;
  • 研究並建議制定空運簡化手續及民航保安的制度;
  • 根據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國際公約及協定的規定、國際民航組織所發出的標準及建議,以及關於民航保安範疇的新威脅和新方法及技術的發展的資訊,研究並提出適用於第三條所指的活動的空運簡化手續及民航保安的標準、建議及程序;
  • 就澳門特別行政區民航保安方案、澳門特別行政區空運簡化手續方案、機場應急計劃進行分析及提供意見,並審議該等文件的修訂建議;
  • 就關於空運簡化手續及民航保安的立法項目提出建議或提供意見;
  • 就訂定民航保安的專用設備,以及訂定該等設備為適合執行保安管制而須符合的規格提供意見;
  • 確保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同類實體的交流,以完善及統一關於空運簡化手續及民航保安的技術及程序;
  • 推動與國際民航組織間的信息、意見、通訊及報告的交換;
  • 參與籌備關於空運簡化手續及民航保安的內部及國際會議;
  • 就適用於機場基建及設備建造、安裝或改建的空運簡化手續及民航保安一般標準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以及對呈交委員會審議的項目發表意見;
  • 核准相關的內部運作規章;
  • 在委員會的一般職權範圍內,對任何呈交委員會審議的其他事宜發表意見。

組成

空運簡化手續及民航保安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 民航局局長,由其擔任主席;
  • 警察總局代表一名;
  • 海關代表一名;
  • 政府總部事務局代表一名;
  • 治安警察局代表兩名,當中須包括一名出入境管制廳代表;
  • 司法警察局代表一名;
  • 消防局代表一名;
  • 海事及水務局代表一名;
  • 衛生局代表一名;
  • 郵電局代表一名;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代表一名;
  • 旅遊局代表一名;
  • 澳門特別行政區機場經營人各一名代表;
  • 澳門特別行政區空運經營人各一名代表。

民航局局長在該局的工作人員中指定一名委員會秘書及其代任人。

空運簡化手續及民航保安委員會主席可決定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以觀察員身份出席會議或請求其協助。

空運簡化手續及民航保安委員會可議決成立工作小組以開展特定工作。

民航局負責向空運簡化手續及民航保安委員會提供後勤、行政及技術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