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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
辦公室主任
辦公室副主任
聯絡資料
組織法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9/1999號法律
(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通過《司法組織綱要法》。
第10/1999號法律
(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通過《司法官通則》。
第7/2004號法律
(2004年8月2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訂定司法輔助人員通則。
第9/2004號法律
(2004年8月16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司法組織綱要法》和《民事訴訟法典》條文的修改及附加。
第9/2009號法律
(2009年5月25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
第4/2019號法律
(2019年3月4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
管轄權
終審法院為法院等級中的最高機關。
終審法院有管轄權:
1)依據訴訟法律的規定統一司法見解;
2)審判對中級法院作為第二審級所作的屬民事或勞動事宜的合議庭裁判以及在行政、稅務或海關上的司法爭訟的訴訟中所作的合議庭裁判提起上訴的案件,只要依據《司法組織綱要法》及訴訟法律的規定,對該合議庭裁判係可提出爭執者;
3)審判對中級法院作為第二審級所作的屬刑事的合議庭裁判提起上訴的案件,只要依據訴訟法律的規定,對該合議庭裁判係可提出爭執者;
4)根據訴訟法律的規定,審判對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級所作的可予以爭執的合議庭裁判提起上訴的案件,以及審判第一審法院可予以爭執的裁判提起上訴的案件;
5)審判針對行政長官因履行其職務而作出的行為提起的訴訟,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6)除法律另有規定,審判行政長官在擔任其職務時作出的犯罪及輕微違反的案件;
7)在6)項所指案件的訴訟程序中,進行預審,就是否起訴作出裁判,以及行使在偵查方面的審判職能;
8)就人身保護令事宜行使審判權;
9)審理關於法官委員會及檢察官委員會選舉上的司法爭訟;
10)審判要求中止某些行政行為效力的請求,只要該法院正審理對該等行政行為所提起之司法上訴;以及審判關於在該法院待決或將提起之上訴之其他附隨事項;
11)審判在該法院待決的行政上的司法爭訟程序內,或就將提起的上述程序要求預行調查證據的請求;
12)審理中級法院與第一審法院間的管轄權衝突;
13)審理中級法院與行政、稅務及海關當局間的管轄權衝突;
14)行使法律賦予的其他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