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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監督
終審法院院長
職能
統籌各級法院的事務,向各級法院提供技術、行政及財政輔助
性質
獨立職能、行政及財政自治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辦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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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資料
組織法例
第9/1999號法律
(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通過《司法組織綱要法》。
第19/2000號行政法規
(2000年3月6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關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組織和運作。
第7/2004號法律
(2004年8月2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訂定司法輔助人員通則。
第9/2004號法律
(2004年8月16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司法組織綱要法》及《民事訴訟法典》條文的修改及附加。
第39/2004號行政法規
(2004年12月22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第19/2000號行政法規 – 關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組織和運作。
第9/2009號法律
(2009年5月25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
第35/2009號行政法規
(2009年12月18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核准《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組織和運作》的第19/2000號行政法規。
第39/2011號行政法規
(2011年12月19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核准《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組織和運作》的第19/2000號行政法規。
第4/2019號法律
(2019年3月4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
第34/2023號行政命令
(2023年6月19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人員編制。
職責
- 策劃、統籌並執行旨在完善各級法院的組織、運作的措施;
- 根據《司法官通則》規定,協助法官委員會就有關司法體系的事宜提出立法建議;
- 研究與法院體系有關的法規,編纂各級法院案例集,並統籌相關圖書資料的翻譯、蒐集、出版及管理;
- 行使在有關自願仲裁,法醫學鑑定及其他法規規定的,原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門之輔助部門行使的職權;
- 協助編製各級法院年度活動計劃及報告書;
- 統籌管理各級法院的行政及財政工作,並向各級法院提供其他必備的行政及技術輔助;
- 管理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收入及開支,包括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如被判刑的嫌犯不在期限內自願繳付被指定辯護人的報酬時,墊付有關報酬;
- 開展司法協助方面的工作,進行對外聯絡及交流;
- 輔助法律代辦紀律權限獨立委員會的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