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P
檢察院
檢察長
陳子勁
檢察長辦公室主任
林燕生
檢察長辦公室副主任
黃曉楠
聯絡資料
組織法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9/1999號法律
(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司法組織綱要法》。
第10/1999號法律
(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司法官通則》。
第7/2004號法律
(2004年8月2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訂定司法輔助人員通則。
第9/2004號法律
(2004年8月16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司法組織綱要法》和《民事訴訟法典》條文的修改及附加。
第9/2009號法律
(2009年5月25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
第4/2019號法律
(2019年3月4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
檢察院職責及職權
檢察院的職責為在法庭上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刑事訴訟,維護合法性及法律所規定的利益;訴訟法律規定檢察院在何種情況下行使監察《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實施的職權。
檢察院尤其有職權:
- 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庫、無行為能力人、不確定人及失蹤人;
- 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維護集體利益或大眾利益;
- 實行刑事訴訟;
- 依據訴訟法律的規定領導刑事調查;
- 監察刑事警察機關在程序上的行為;
- 促進及合作進行預防犯罪的活動;
- 在其職責範圍內,維護法院的獨立性,並關注法院的職責是否依法履行;
- 在具有正當性的情況下,促進法院裁判的執行;
- 依職權在法院代理勞工及其家屬,以維護彼等在社會方面的權利;
- 在履行職責時要求其他有職權當局提供協助;
- 參與破產或無償還能力的程序以及所有涉及公共利益的程序;
- 對因當事人為對法律作出欺詐而互相勾結所導致的裁判提起上訴;
- 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或應行政長官或立法會主席的請求,行使諮詢職能;
- 行使法律賦予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