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MP

檢察院

檢察長

葉迅生

檢察長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檢察長辦公室副主任

胡潔如

聯絡資料

地址
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83號檢察院大樓

電話
(853)2878 6666

傳真
(853)2875 3231

網址
http://www.mp.gov.mo

電子郵箱
info@mp.gov.mo


組織法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9/1999號法律
(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司法組織綱要法》。

第10/1999號法律
(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司法官通則》。

第7/2004號法律
(2004年8月2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訂定司法輔助人員通則。

第9/2004號法律
(2004年8月16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司法組織綱要法》和《民事訴訟法典》條文的修改及附加。

第9/2009號法律
(2009年5月25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

第4/2019號法律
(2019年3月4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


檢察院職責及職權

檢察院的職責為在法庭上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刑事訴訟,維護合法性及法律所規定的利益;訴訟法律規定檢察院在何種情況下行使監察《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實施的職權。

檢察院尤其有職權:

  • 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庫、無行為能力人、不確定人及失蹤人;
  • 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維護集體利益或大眾利益;
  • 實行刑事訴訟;
  • 依據訴訟法律的規定領導刑事調查;
  • 監察刑事警察機關在程序上的行為;
  • 促進及合作進行預防犯罪的活動;
  • 在其職責範圍內,維護法院的獨立性,並關注法院的職責是否依法履行;
  • 在具有正當性的情況下,促進法院裁判的執行;
  • 依職權在法院代理勞工及其家屬,以維護彼等在社會方面的權利;
  • 在履行職責時要求其他有職權當局提供協助;
  • 參與破產或無償還能力的程序以及所有涉及公共利益的程序;
  • 對因當事人為對法律作出欺詐而互相勾結所導致的裁判提起上訴;
  • 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或應行政長官或立法會主席的請求,行使諮詢職能;
  • 行使法律賦予的其他職權。

組織架構圖


此頁面有問題嗎?

幫助我們改進GOV.MO

* 必填項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