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
檢察長辦公室
職能
向檢察長提供技術和行政性質的輔助。
性質
獨立職能、行政及財政自治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辦公室副主任
胡潔如
聯絡資料
組織法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9/1999號法律
(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司法組織綱要法》。
第10/1999號法律
(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司法官通則》。
第13/1999號行政法規
(2000年1月3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
第7/2004號法律
(2004年8月2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訂定司法輔助人員通則。
第9/2004號法律
(2004年8月16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司法組織綱要法》和《民事訴訟法典》條文的修改及附加。
第38/2004號法規
(2004年12月22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第13/1999號行政法規。
第9/2009號法律
(2009年5月25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
第36/2009號行政法規
(2009年12月18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核准《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
第38/2011號行政法規
(2011年12月19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核准《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
第4/2019號法律
(2019年3月4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
第20/2023號行政命令
(2023年5月29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檢察長辦公室人員編制。
檢察長辦公室職責
- 直屬於檢察長而運作,為一具有獨立職能以及行政和財政自治權之機關,負責向檢察長提供技術和行政性質的輔助,並在其內設立專責檢察院事務處理的下屬部門;
- 在檢察院司法官依照訴訟法律履行職責時向其提供法律及技術的協助;管理司法輔助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集中分析及研究檢察院在預防及偵破犯罪方面的資訊與情報,以及協助市民取得法律諮詢;
- 接受個人、法人、其他組織或團體本身、以書面或其他方式作出的檢舉;跟進及分析重大犯罪案件的狀況及結果;整理、設立、操作及保養檢察院的司法及刑事性質的資料的紀錄;
- 在法律研究及諮詢、推廣交流、翻譯方面提供法律及專業技術的協助;統籌檢察院圖書、刊物、宣傳品的出版,以及管理檢察院的網頁及圖書館;
- 研究與司法制度有關的法律制度及案例,以及協助及參與司法制度法例的制定與修訂;應檢察長的要求向外界提供法律諮詢,在特定情況下,由檢察長指導發出檢察院的法律意見;受委派出任專責委員會的檢察院代表,以及參與法定程序;
- 進行與檢察院工作有關的法律宣傳及推廣,協調社區關係並保持檢察院與社會、社團及組織、社會傳播媒介的聯繫;
- 在司法協助及交流方面提供法律及專業技術的協助,研究及統籌檢察院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對外司法協助方面的工作,尤其是刑事訴訟領域的司法協助工作;移送、審議、通報及執行司法協助的案件;
- 管理檢察長辦公室的收入及開支並作出記帳;統籌檢察院的人事和財政管理工作及其他行政輔助工作;
- 利用及管理本身各項設備以優化日常運作,以及在司法訴訟、行政及財政管理、法律研究等範疇提供現代資訊技術方面的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