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MP
檢察官委員會
性質
檢察院司法官及司法輔助人員的管理及紀律機關
主席
聯絡資料
組織法例
第9/1999號法律
(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司法組織綱要法》。
第10/1999號法律
(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司法官通則》。
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官委員會內部規章
(2000年6月14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檢察院司法官及司法輔助人員查核規章
(2000年6月14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第7/2004號法律
(2004年8月2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訂定司法輔助人員通則。
第9/2009號法律
(2009年5月25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
第4/2019號法律
(2019年3月4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
職權
1) 建議檢察院司法官的免職、因無能力而退休及科處強迫退休或撤職處分,或終止以定期委任方式任用的檢察院司法官提供服務;
2) 就檢察院司法官的聘任程序作安排及指揮有關工作的進行;
3) 提起檢察院司法官因無能力而退休的程序;
4) 對檢察院司法官採取紀律行動,但不影響1)項規定的適用;
5) 評核檢察院司法官的工作;
6) 編制檢察院司法官的年資表;
7) 命令對檢察院司法官進行查核、專案調查及全面調查,以及在此等情況下指定查核員;
8) 就獲指定為查核員的檢察院司法官及其秘書的酬勞依法提出建議;
9) 對《司法組織綱要法》及《司法官通則》的法案發表意見;
10) 研究並建議採取立法或行政措施,以提高司法體系的效率及改善該體系;
11) 評核司法輔助人員的工作,並對其採取紀律行動;
12) 審議對其主席的不可提出司法申訴的決定提起的上訴;
13) 依法安排委員會委員的選舉;
14) 通過內部規章及查核規章,並命令將之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5) 通過委員會的預算提案;
16) 行使法律賦予的其他職權。
組成
檢察官委員會由下列委員組成:
- 檢察長,並由其任主席;
- 由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並由行政長官委任的兩名社會人士;
- 由檢察院司法官選出的兩名代表,其中一名為助理檢察長的代表,另一名為檢察官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