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J
法官委員會
性質
法院司法官的管理及紀律機關,亦依法具有對司法輔助人員的相關職責
組織法例
第9/1999號法律
(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通過《司法組織綱要法》。
第10/1999號法律
(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通過《司法官通則》。
法官委員會內部規章
(2000年5月3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法院法官及司法文員查核規章
(2000年5月3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第9/2009號法律
(2009年5月25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
第4/2019號法律
(2019年3月4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
職權
1) 建議法院司法官的免職、因無能力而退休及科處強迫退休或撤職處分,或終止以合同方式聘任或以定期委任方式任用的法官提供服務;
2) 提起法院司法官因無能力而退休的程序;
3) 對法院司法官採取紀律行動,但不影響1)項規定的適用;
4) 評核法院司法官的工作;
5) 給予許可,監管不在方面的事宜,編年資表,並對法院司法官作出其他管理行為;
6) 就第一審法院法官及處於待安排工作狀況的法院司法官,作出在法院內工作的安排;
7) 指定組成合議庭的法官;
8) 指定第一審法院法官的代任人;
9) 依法指定法官以兼任職務,並決定由其負責的案件種類;
10) 可因工作需要及在必要時派駐下一職級的法官擔任緊接的上一職級法官的職務;
11) 屬兼任、對第一審法院法官作出安排及派駐的情況及如有需要時,經聽取有關法院院長及法官的意見後,根據預先及客觀地制定的標準和隨機分配原則,以說明理由的決議方式重新分發已獲分派的卷宗;
12) 依法命令並定出有關簡易刑事訴訟程序卷宗的分發;
13) 依法訂定中級法院各分庭法官的數目及其組成;
14) 就中級法院分庭的設置依法提出建議;
15) 命令對法官進行查核、專案調查及全面調查、以及在此等情況下指定查核員;
16) 就獲指定為查核員的法院法官及其秘書的酬勞依法提出建議;
17) 審議由法院院長及監管辦事處的法官編製的部門工作狀況的年度報告書;
18) 對《司法組織綱要法》及《司法官通則》的法案發表意見;
19) 研究並建議採取立法或行政措施,以提高司法體系的效率及改善該體系;
20) 就法院司法官所穿著的法袍式樣提出建議;
21) 評核司法輔助人員的工作,並對其採取紀律行動;
22) 審議對其主席的不可提出司法申訴的決定提起的上訴;
23) 依法安排委員會委員的選舉;
24) 通過內部規章及查核規章,並命令將之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25) 通過委員會的預算提案;
26) 行使法律賦予的其他權限。
組成
1) 法官委員會由下列委員組成:
a) 終審法院院長,並由其任主席;
b) 由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並由行政長官委任的兩名社會人士;
c) 由法院司法官選出的兩名法院司法官。
2) 上款c)項所指的法院司法官,其中一名由第一審法院法官自行選出的司法官,另一名則由中級法院及終審法院法官自行選出的司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