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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IJ

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

組織法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設立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的決定

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具體產生辦法

第10/1999號法律
(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通過《司法官通則》。

《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內部規章》
(2002年5月27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內部規章。


職責與職權

  • 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負責向行政長官推薦法官人選。
  • 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負責分別向行政長官推薦法官委員會及檢察官委員會的兩名社會人士。
  • 根據第3/2004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第二條,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負責向行政長官推薦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的主席及其他委員的人選。

組成

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命的七名澳門當地人士組成:其中屬澳門編制的法官一名,律師一名,其他方面的知名人士五名。

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設主席一名,由委員互選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