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澳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組織架構組成如下:
行政長官
行政長官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並對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五條)。
行政會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澳門基本法》第五十六條)。
廉政公署、審計署
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廉政公署及審計署,獨立工作。廉政專員及審計長對行政長官負責(《澳門基本法》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條)。
政府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設司、局、廳、處,並可根據需要設立諮詢組織。政府的首長是行政長官(《澳門基本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六條)。
立法機關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澳門基本法》第六十七條)。
司法機關
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指法院及檢察院。法院行使審判權,檢察院獨立行使法律賦予的檢察職能。澳門特別行政區設有第一審法院、中級法院及終審法院(《澳門基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九十條及第9/1999號法律第二條、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