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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的組織架構

架構模式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可按照以下的架構級別及模式建立:

1)司

2)局

3)廳

4)處

:領導轄下公共部門管理一定施政領域內的行政事務。現時澳門特別行政區共有五個司級機構,分管行政法務、經濟財政、保安、社會文化、運輸工務等五個領域的行政事務;

:直屬於司的單位,履行特定範圍內的職能;

:局的附屬單位,以進行技術設計為特性;

:局或廳的附屬單位,以執行技術工作為特性。

公共部門的內部布置及從屬關係圖

註: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還設有“組”及“科”的附屬單位。

上述的組織架構並不妨礙因應部門本身的特色、工作範圍或傳統名稱的重要性而採用專門名稱,但其等級應相應於上述架構級別的其中一級。

為施行臨時性的特別計劃,行政長官可透過批示成立由公務員或專為有關項目以合約方式聘用的人員組成的項目組,批示中應訂定:

1)項目的目的、預計期間和財政預算;

2)項目主管的任命和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