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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的組織架構

公職的法律制度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職法律制度,主要分列於以下法規中:

1)《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經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

2)《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第15/2009號法律;

3)《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

4)《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

5)《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第12/2015號法律;

6)《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以及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

同時,領導及主管人員亦適用第20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公佈的《拒絕許可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九條所指人員於終止職務後從事私人業務的原則及標準》(該批示公佈了申請許可時使用的印件的格式)及第38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公佈的《領導及主管人員行為準則-義務及違反義務時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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