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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的法律制度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集中了擔任公職的主要現行規定。

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澳門基本法》另有規定除外)、已成年、具擔任職務所需要的學歷或專業資格、有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住。

公共職務的任用方式可以是委任合同兩種:

1)委任:分臨時委任、確定委任,以及定期委任,是編制內長期人員的一般任用方式;

2)合同:分行政任用合同和個人勞動合同。除按專有人員通則獲任用者或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的公共部門按駐在地法任用者,以合同方式任用工作人員在公共部門擔任職務,應採用行政任用合同。為擔任顧問或專業職務,又或為滿足臨時性或緊急性的需求時,可採用個人勞動合同。

以確定委任或定期委任方式任用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被賦予公務員身份,而以臨時委任或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作出的任用賦予服務人員身份。為《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效力,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均視為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如某些官職,特別是主管職位)外,編制內職位的委任通常須先經公開開考,開考形式可以是綜合能力評估開考以及職務能力評估開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