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部門及實體與任何系統一樣,受各種機制約束,以檢定其實現目標和滿足集體需要的程度,以及在執行方面的工作是否遵從法律。
因此,在行政管理的不同層面中,都有負責監督及協調的機關與部門,以評估在追求目標上的成效和效率,並評估行政當局的行為在法律和制度標準方面的合法性。
顯然,涉及的層面多樣,而且分類方式亦不統一,但基本上可劃分為以下三個範疇:
1)行政技術的協調和監督:在行政監督、法律技術及財政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協調和監督,由專責協調與監督的機構及具有特定職權的法院執行,主要有:
.廉政公署
.審計署
.行政公職局
.財政局
2)司法監督:由有檢察職能的檢察院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審判權的法院執行,包括:
.檢察院
.終審法院
.中級法院
.第一審法院
3)政治監督: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