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對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五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年滿四十周歲,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在澳門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在任職期內不得具有外國居留權以及不得從事私人贏利活動(《澳門基本法》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九條)。
行政長官短期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各司司長按各司的排列順序臨時代理其職務(《澳門基本法》第五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