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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立法會議員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擔任,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立法會每屆任期為四年(第一屆除外)(《澳門基本法》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

立法會正常運作期由十月十六日開始,至翌年八月十五日止,但經執行委員會或至少九名議員提出動議,得由全體會議以簡單議決決定提前或延長。在立法會期內,經主席召集或至少九名議員要求,立法會得召開平常全體會議(經第1/1999號決議通過並經第1/2004號、第2/2009號、第1/2013號、第1/2015號和第2/2017號決議修改的《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

全體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除例外情況外,全體會議公開進行。立法會的法案、議案由全體議員過半數通過,但《澳門基本法》另有規定除外(《澳門基本法》第七十七條;《立法會議事規則》第四十四條及第九十二條)。

立法會通過的法案,須經行政長官簽署、公佈,方能生效(《澳門基本法》第七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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