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澳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
1)依《澳門基本法》規定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暫停實施和廢除法律;
2)審核、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審議政府提出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3)根據政府提案決定稅收,批准由政府承擔的債務;
4)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5)就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6)接受澳門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7)如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決議,可委托終審法院院長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調查委員會如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8)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和要求有關人士作證和提供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