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以委員會方式運作,包括章程及任期委員會及其他委員會。議員得同時為一個以上委員會服務(《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十二條)。
章程及任期委員會
經執行委員會提出建議名單,章程及任期委員會由全體會議透過簡單議決確定的七名議員組成,其主要權限為(《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
1)展開就被選資格爭議的程序和議員資格的喪失與職務中止的程序,並發表意見;
2)對在立法會範圍內發生並影響議員名譽或尊嚴的事件進行調查;
3)就解釋或填補《議事規則》遺漏而提出的事宜,和對修改《議事規則》的建議發表意見,以及對委員會之間職權的衝突作出決定。
其他委員會﹕
常設委員會
常設委員會的設立、數目、名稱及組成,由執行委員會提出建議,透過全體會議簡單議決,在每一立法屆第二次全體會議中決定。常設委員會的特定權限為(《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
1)對向立法會提交的法案、議案、議決案及修訂提案進行審議並發表意見提交報告書;
2)審議向立法會提出的請願;
3)對全體會議一般性通過的文本作細則性表決;
4)對全體會議或主席派發審議的問題一般性發表意見。
現時,立法會設有三個常設委員會,分別由10名議員組成的第一常設委員會、第二常設委員會及11名議員組成的第三常設委員會。
跟進委員會
立法會得為特定施政領域設立跟進委員會。對跟進委員會的設立、數目、名稱、組成,運作及任期,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為常設委員會所訂定的有關規則(《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
1)跟進委員會尤其有權限跟進與其設立所針對的施政領域有關的重要事項,和跟進由立法會通過的相關法律的適用情況。
2)跟進委會得就跟進中的事宜要求相關施政領域的政府官員親臨立法會提供解釋,以及要求提交任何重要資料。
3)完成對某事項的跟進後,跟進委員會應編製一份報告或意見書,並得就其認為對所分析事宜有必要或適當的措施提出建議。
臨時委員會
立法會得為任何事項或某種目的,設立有或無確定期間或受解散條件約束的臨時委員會,但設立的動議應由至少五名議員或由執行委員會提出。臨時委員會有權對引致其設立的事項作出審議,並在全體會議或主席訂定期間內,提交有關報告書或意見書(《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
行政委員會
行政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第11/2000號法律第十一條):
1)全體會議選出的一名議員,並由其任主席;
2)立法會秘書長;
3)執行委員會指定的屬立法會輔助部門的一名工作人員。
行政委員會的職權為(第11/2000號法律第十二條):
1)編製立法會預算案;
2)編製立法會報告書及帳目;
3)執行立法會的財政管理。
職務的開始與終止(第11/2000號法律第十三條):
1)行政委員會成員的選舉與指定係為整個立法屆而作出;
2)立法屆告滿或立法會被解散時,行政委員會的成員維持其職務,直至新立法屆的首次會議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