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屆立法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第六點):
第一屆立法會由二十三名議員組成,任期至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五日,其中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員八名;間接選舉產生的議員八名;由行政長官委任的議員七名。
第二屆立法會
(《澳門基本法》第六十九條及附件二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第一點):
第二屆立法會(二零零一年至二零零五年) 由二十七名議員組成,任期為四年,其中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員十名;間接選舉產生的議員十名;由行政長官委任的議員七名。
第三屆立法會
(《澳門基本法》第六十九條及附件二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第一點):
第三屆立法會(二零零五年至二零零九年)由二十九名議員組成,任期為四年,其中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員十二名;間接選舉產生的議員十名;由行政長官委任的議員七名。
第四屆立法會
(《澳門基本法》第六十九條及附件二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第一點):
第四屆立法會(二零零九年至二零一三年)由二十九名議員組成,任期為四年,其中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員十二名;間接選舉產生的議員十名;由行政長官委任的議員七名。
第五屆立法會及以後
(《澳門基本法》第六十九條及附件二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修正案):
第五屆立法會(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七年)由三十三名議員組成,任期為四年,其中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員十四名;間接選舉產生的議員十二名;由行政長官委任的議員七名。
此外,第六屆及以後各屆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進一步修改前,按上所指的修正案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