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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

行政長官的職權

行政長官行使下列職權(《澳門基本法》第五十條):

1)領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決定政府政策,發佈行政命令;制定行政法規並頒佈執行;

2)負責執行《澳門基本法》和依照《澳門基本法》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澳門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以及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

3)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和財政預算案,公佈法律;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須向立法會或其所屬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

4)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各司司長、廉政專員、審計長、警察部門和海關主要負責人、檢察長;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

5)委任部分立法會議員;任免行政會委員及依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院長和法官、檢察官和公職人員;

6)依法頒授澳門特別行政區獎章和榮譽稱號;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處理請願、申訴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