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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是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政府的首長,並領導政府(《澳門基本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第2/1999號法律第一條及第二條)。

政府設司、局、廳、處,並可根據需要設立諮詢組織(《澳門基本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六條)。

政府的主要官員為各司司長、廉政專員、審計長、警察部門及海關主要負責人。主要官員由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十五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並由行政長官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及由行政長官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其職務(《澳門基本法》第六十三條;第2/1999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八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的事項包括: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每年至少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一次;向立法會提交財政預算案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澳門基本法》第六十五條;第2/1999號法律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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