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行使下列職權(《澳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 1)制定並執行政策; 2)管理各項行政事務; 3)辦理《澳門基本法》規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對外事務; 4)編制並提出財政預算、決算; 5)提出法案、議案,草擬行政法規; 6)委派官員列席立法會會議聽取意見或代表政府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