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的執行組織架構包括以下領域(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至第六條):
隸屬行政長官或由其監督的部門及實體:
1)行政會秘書處;
2)政府總部事務局;
3)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4)澳門基金會;
5)新聞局;
6)個人資料保護局;
7)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
8)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
9)在台灣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
10)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
11)澳門駐布魯塞爾歐盟經濟貿易辦事處;
12)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
行政法務司司長在下列施政領域行使職權:
1)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2)立法事務、法律推廣、司法援助、國際及區際法律事務;
3)登記及公證;
4)民事及刑事身份資料;
5)市政事務;
6)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刊物的製作及出版;
7)法律及司法培訓。
經濟財政司司長在下列施政領域行使職權:
1)工商產業、科技發展及對外貿易,但法律或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屬其他司長的職權者除外;
2)公共財政管理及稅務;
3)博彩及旅遊;
4)勞工、就業及職業培訓;
5)貨幣、匯兌及金融體系,包括保險業務;
6)統計;
7)消費者保護。
保安司司長在下列施政領域行使職權:
1)民防;
2)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內部治安;
3)海關事務;
4)刑事偵查;
5)出入境控制;
6)消防;
7)懲教管理;
8)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官員的培訓;
9)金融情報。
社會文化司司長在下列施政領域行使職權:
1)教育及青年發展;
2)文化及其產業發展;
3)體育;
4)衛生;
5)社會工作;
6)社會保障;
7)社會重返。
運輸工務司司長在下列施政領域行使職權:
1)土地管理、城市規劃及地籍管理;
2)基礎建設、公共及私人工程;
3)海域及水資源管理,以及港口事務;
4)環境保護及能源發展;
5)道路交通、航海及民航活動管理
6)郵政及電訊;
7)公共房屋;
8)氣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