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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警察總局

警察總局是統一負責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事務的部門,屬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保安體系的組成部分。警察總局指揮及領導其屬下警務機構執行行動,該等警務機構包括治安警察局和司法警察局,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機構(第1/2001號法律第一條)。

警察總局局長是警察部門主要負責人,由行政長官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對行政長官負責,但不影響透過行政法規將權限授予保安司司長而產生之監管權(《澳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項及第1/2001號法律第三條)。

警察總局的職責是指揮及領導其屬下警務機構執行行動;但不影響警務機構的專屬職權;在民防體系協調方面統籌規劃和提供技術支援,以及向安全委員會提供技術、行政及後勤支援;參與預防及打擊有關清洗黑錢、資助恐怖主義及資助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的犯罪活動;命令屬下警務機構執行任務;有效調配屬下警務機構在行動上的資源;集中處理及統籌刑事調查的一切工作,但不影響賦予司法當局在職務上的領導權,且不妨礙授予作為刑事警務機關的各屬下警務機構的技術自主權和專屬權限;以包括資料互聯在內的任何合法方式搜集、分析、處理及發佈為履行職責所需的一切情報及資料;集中收集及分析懷疑實施清洗黑錢犯罪、資助恐怖主義犯罪及資助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犯罪的資料;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的主管實體提供藉上項分析所得的重要資料;促進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的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交流和合作;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諒解備忘錄、區際協議或其他國際法文書,以履行有關職責;監督屬下警務機構執行計劃、指令和任務;以及有權審查屬下警務機構執行行動的能力(經第23/2023號法律修改並重新公布第1/2001號法律第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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