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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典》

行政程序的發展

當一個行政程序開始時,行政機關應採取措施,使其能迅速及有效進行,並拒絕作出及避免出現一切無關或拖延程序進行的事情,以及應命令與促成一切對程序的繼續進行及對作出公正與適時的決定屬必需的事情(第六十條)。完成程序的一般期間為九十天,但法律另定期間,或因特殊情節而須另定期間不在此限(第六十一條第一款)。

在此範圍內,無論在辦理申請時,或在程序發展時,應時刻緊記利害關係人的義務:一方面,不應提出違法要求,不陳述與真相不符合的事情,或不作出純為拖延措施的申請;另一方面,應協助適當澄清事實及發現真相(第六十二條)。

如知悉某些事實有助於對程序作出公正及迅速的決定,則行政機關應設法調查所有此等事實,並在此情況下,須在程序上提及因行使其權限而知悉的事實(第八十六條)。

在另一方面,即使程序係由利害關係人主動提起,行政機關得採取其認為有助於調查的措施,儘管該等措施涉及利害關係人的申請或答覆內未提及的事宜;基於公共利益,行政機關得對並非所請求的事,或對較所請求的事的範圍更廣泛的事作出決定(第五十九條)。

利害關係人負舉證責任,亦即是說,負證明其陳述的事實的責任。因此,該人得附同文件及意見書,或得申請採取有用的證明措施,以澄清有利於作出決定的事實(第八十七條)。

領導調查的機關,得命令利害關係人提供資料,以及就其他證據方法給予協助。這項請求須通知利害關係人,而該人亦必須在所定出的期間及條件下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回覆。若出現諸如違反職業保密、法律禁止或免除透露的某些事實,以及透露的事實可能使利害關係人或其親屬被處罰或造成精神上或物質上的損害等,則利害關係人的拒絕答覆可被接納(第八十八條)。

調查完結後,利害關係人有權於最終決定作出前在程序中陳述意見,並尤其應獲通知可能作出的最終決定(第九十三條第一款)。

若需緊急作出決定,或預料該聽證可能影響決定的執行或效用,又或因待聽證的利害關係人人數過多,以致不適宜進行聽證時,則不進行聽證(第九十六條)。若利害關係人已在程序中就對決定屬重要的問題及所提出的證據表明意見,又或程序的資料將會作出對利害關係人有利的決定時,則可免除聽證(第九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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