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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典》

資訊權

如私人有所要求及在非特殊情況下,行政當局須於十個工作日內向該等人士提供與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程序的進展情況,以及該等程序的確定性決定(第六十三條)。

利害關係人亦有權查閱未附有保密文件或未附有涉及商業秘密、工業秘密或與文學、藝術或科學產權有關的秘密文件的卷宗,且藉支付應繳金額,有權獲發證明,或該卷宗所附文件的複製本或經認證的聲明書(第六十四條)。

接收資訊權可延伸至任何能證明本身有正當利益知悉其所要求的資料的人(第六十六條第一款)。

基於現有的開放行政原則,除了載有個人資料的文件或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安全、刑事偵查、個人隱私等事宜有關的行政檔案及紀錄外,私人有權查閱行政檔案及紀錄,而不論任何與其直接有關的程序是否正在進行中(第六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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