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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典》

通知利害關係人

應將下列行政行為通知利害關係人(第六十八條):

1)對利害關係人提出的任何要求作出決定的行政行為;

2)課予義務、約束或處罰,又或造成損失的行政行為;

3)創設、消滅、增加或減少權利或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的行政行為,又或損害行使該等權利或利益的條件的行政行為。

當未有特別定出期間時,應在作出行政行為後八天內通知利害關係人。通知利害關係人的方式是按可能性及適當性直接或以公函、電報、專線電報、圖文傳真或電話作出,如不能以此等方式直接通知,則作出公示通知,例如於常貼告示處張貼告示和在報章上刊登公告(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二條)。

在通知內,除了行政行為的全文外,還應包括程序的認別資料,有權限審查就該行為提出的申訴的機關,以及提出申訴的期間,和指出是否可對該行為提起司法上訴(第七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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