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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典》

行政當局的規章

利害關係人得向有權限的機關提出請求,要求制定、變更或廢止規章,但必須於請求時說明理由(第一百零六條)。

如規章草案所涉事宜的性質容許,有權限的機關原則上應將該草案交由公眾評議,以收集意見;為此,須將規章草案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而利害關係人應在規章草案公布後三十日期間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有權限制定規章的機關(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